第一条 为促进中非创新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非中心)协作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各协作单位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协作单位应遵循本制度规定,根据中非中心发展需要和自身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对非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申请成立协作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申请理由、机构介绍等内容;
2. 申请机构主体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
3. 相关工作证明;
第四条 申请程序:
1. 申请机构向中非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 中非中心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材料审核通过后,中非中心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4. 研究通过后批准挂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请机构有不良影响记录的;
2. 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
3.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的;
4. 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协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单位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办公场所的,须向中非中心通报变更情况。
第七条 协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中非中心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摘牌等处理:
1. 未经许可,使用中非中心名称开展活动,且未进行申请备案的;
2. 长期不开展对非科技创新工作的;
3. 违反涉外活动规定的;
4. 违反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协作单位统一挂牌名称为“中非创新合作中心协作网络单位”,牌匾由中非中心统一制作并进行编号。
第九条 中非中心对协作网络成员的支持
1. 围绕乙方的需求组织非洲国家企业、机构等访问交流洽谈;
2. 在中非中心网络信息平台上宣传展示乙方机构形象,并共享中非合作供需信息;
3. 为乙方寻找非洲国家及中国的潜在合作伙伴;
4. 共同组织交流对接活动;
5. 提供与国际技术转移相关的配套服务。
第十条 协作网络成员的主要任务
1. 为中非中心提供新闻资讯、动态信息等资料素材。
2. 挖掘非洲相关国家的技术转移方针政策、非洲机构的技术需求和合作意向;
3. 及时将非洲相关国家的技术需求和合作意向发布于中非中心网络信息平台;
4. 共同组织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对接会、展览展示、技术培训、技术示范、企业交流互访等);
5. 协助中非中心与非洲国家相关机构建立联系,拓宽对非科技合作渠道。
第十一条 中非中心与协作网络单位建立联络员机制,联络员分别代表双方开展业务联络,并保持电子邮箱、微信和电话等联系方式畅通。
第十二条 中非中心与协作网络单位建立会谈机制,双方不定期举办年度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协作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对于禁止对国外转移的科学技术,进行识别和限制,防止技术外流,有损国家利益。
第十四条 协作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内外各项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非中心负责解释。